為了全面實施依法治區建設目標,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增強政府公信力,聚焦管好用好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資源,明確權責,建立健全制度,層層傳導壓力,切實擔負起管理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資源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內蒙古自治區主席布小林從頂層制度設計層面提出落實管理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資源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辦法構想,并將這項任務交給自治區審計廳落實。廳黨組書記、廳長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責成有關廳領導和業務處起草《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部門管理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資源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7年7月《辦法》正式定稿,由自治區政府印發執行?!掇k法》共十五條,明確了為什么要制定《辦法》、《辦法》的適用范圍、《辦法》如何正確劃分管理和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資源部門主體責任、承擔哪些主體責任以及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監督責任,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機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將依紀依規追責問責。
該《辦法》是自治區依法治區建設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彌補了制度上的不足,讓管理和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資源的部門頭上有了“緊箍咒”,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監督責任更加明確,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須擔當。自治區政府從制度層面加強了頂層設計,推進依法治區建設上臺階。同時,審計機關從加強政府制度建設方面進行有益探索和嘗試,體現了審計自覺服務于政府法制建設,為推動依法治國和依法治區建設,完善自治區法規制度建設發揮了建設性作用。(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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