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93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環節,《規定》對此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區別于其他類型審計的重要特征。按照“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規定》強調評價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在審計評價內容方面,明確在審計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包括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作出評價。在責任界定方面,結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實際情況,列舉了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等2類責任的主要情形,給領導干部劃出了更加清晰的履職“紅線”,提高責任界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操作性。在審計評價要求方面,強調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在審計查證或者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依照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等,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領導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關閉】 【打印】 |